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项目绩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是指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以下简称修购专项)资金安排,并由教育部拨入学校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修购专项用于支持学校校舍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工程和配套工程等方面。修购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保障基本,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原则,实行“谁实施谁负责”的管理机制体制。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修购专项年度预算草案由基本建设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变化及预算额度实际情况拟定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条 修购专项按规定可分为房屋修缮、设备资料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四个类别。管理部门按“先评议、后入库、再分配”原则开展预算管理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校内评议。
评议通过,由基本建设处、财务处汇总报送教育部。基本建设处牵头组织各实施部门做好教育部对修购专项项目评审和入库工作。
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预算额度,结合评议意见和校内预算编制要求,与实施部门商定各修购专项项目预算资金控制数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实施部门根据审定的项目预算资金控制数,在项目库内细化优化实施内容、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并提交管理部门。基本建设处根据常委会审定纪要,提请学校立项。立项批复后,实施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 实施部门应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立项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类内调剂的内容,实施部门应分别于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提请基本建设处,按校内预算管理程序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八条 修购专项的支持范围包括:
房屋修缮类: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
设备资料购置类:购置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等;
基础设施改造类: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绿化、消防、安防等;
建设项目配套工作类: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的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
第九条 修购专项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的项目;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非学校产权的家属楼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购置公务用车;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物业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捐赠、赞助、投资、支付罚款以及偿还贷款等;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十条 修购专项资金的支付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修购专项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部门应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杜绝重复配置。使用修购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后勤处、资产处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部门应厉行勤俭节约,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清洁环保能源开发,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完毕或年度终了,实施部门应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基本建设处。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处组织对修购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部门把预算执行管理等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六条 实施部门是修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务及学校修购专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修购专项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财经大学修购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6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建设工程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及国家和上海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工程分为基建工程和其他工程。基建工程指具有新建、扩建、改建性质的校园基本建设工程;其他工程包括:基建配套工程、基础设施改造、房屋修缮等。大型设备资料购置可参照其他工程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基建工程由基本建设处负责实施。其他工程可由学校另行安排其他部门实施并在立项时明确。
第四条 校园建设工程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和其他工程实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策划与准备
第五条 校园建设工程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程序,完成立项后方可实施。申请立项的校园建设工程应为基建工程五年建设规划或其他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库内项目。基建工程还须按有关规定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基建工程、重大修缮工程和涉及校园总体的基础设施工程须于立项前报学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校园建设工程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勘察、设计、报建等工作,取得建设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校园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均须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章 工程实施
第八条 校园建设工程须严格按立项批复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
第九条 校园建设工程须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十条 校园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实施部门须依法保证工程质量。合理的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工程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和应急处置程序,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十二条 校园建设工程的资金须依法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实行工程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基建工程资金须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其他工程的资金支付,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资金使用流程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竣工与验收
第十三条 校园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实施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校园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部门须按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结算、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并向教育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基本建设处应在完成工程竣工、款项结算等相应流程后,及时向学校财务处提出办理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财务处会同基本建设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除教育部特殊规定外,竣工财务决算须经审计处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六条 校园建设工程须按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由实施部门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及时向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基建工程须按规定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提交竣工档案。
第十七条 校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部门须及时交付房屋管理部门,并提请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五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八条 校园建设工程应制定基建五年规划和计划、基建年度计划、其他工程年度计划。规划和计划由相关部门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并按规定提请学校审议和决定。规划与计划外的工程,需求部门应另行提请学校审议。
基建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三份计划由基本建设处编制,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议后报送教育部。
第十九条 其他工程的年度计划由实施部门按工程立项批复内容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校园建设工程实行后评价制度,教育部或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建成后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作为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建和其他工程实施部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应督促参与工程实施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据学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学校取消其在校内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校发﹝2016﹞24号、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项目安全,保障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是工程项目安全及综合治安的责任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安全及综合治安管理的责任并向学校负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文件和指示,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治安消防协议书》。
第五条 施工单位须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校施工手续。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督促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落实,组织力量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及综合治安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考评,通报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处理。对一般安全、治安隐患开具整改通知单,重特大安全、治安隐患可下达暂停施工令,直至整改合格。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须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及周围道路应保证安全畅通,施工车辆进出应按学校规定路线行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低速慢行。特殊情况下,学校可采取禁行措施。
第九条 未按本规定执行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发﹝2016﹞23号、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上海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合同是指学校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工程材料产品或设备采购合同、工程技术咨询及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 根据业务类型和学校授权,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是工程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签订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合同履行的责任并向学校负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合同谈判、拟稿等业务工作,签订合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初稿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应按部门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复核。
第五条 所有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按《上海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校内审批。
第六条 校内审批同意后方能正式签订合同,合同一般应由合同相对方先签字或盖章,任何人不得利用学校和本部门的行政章签订合同。
第七条 除办理项目相关手续所需合同外,合同正本交工程档案人员进行归档备案,合同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发放到学校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八条 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达到工程结算条件时方可进行合同的结算,结算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并按前述合同签订流程报审。
第十条 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若需诉讼解决的,项目管理部门须与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商讨确定法律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在起草、审核及签订合同过程中,无论合同是否成立,知情人未经授权不得披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缔约过程中的秘密和合同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签订合同,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造成学校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发﹝2016﹞22号、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须严格要求参建单位贯彻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制定项目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委托设计前,项目管理部门要编写完整的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应充分反映学校对项目的要求、设想和各种意图。学校相关部门须根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提供设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使用需求、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资料、以及学校技术配套条件资料等。学校相关部门主要指学校后勤管理处、财务处、信息办、教育技术中心、保卫处、使用部门以及相关的其它部门。
第六条 设计方案初稿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召开学校相关部门参加的设计方案论证会。学校相关部门须认真研究项目建设需求,书面提出方案修改意见,配合项目管理部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条 所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严格验收审核程序,满足有关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向参建单位提供周边建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相关调查资料,明确学校要求。学校相关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条件,包括管理组织体系、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按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做好工程质量的跟踪检查,对工程质量存在的所有问题,须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应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整改方案,形成有关纪要,并按合同约定对有关责任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立即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时,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要求监理单位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造成学校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发﹝2016﹞21号、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责,负责管理工程变更及签证。
第四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须坚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的原则,须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
第五条 工程变更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图示内容的调整。工程变更是工程结算的依据,须按合同约定结算。
第六条 以下情形可进行工程变更:
(一)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更改的,可进行工程变更;
(二)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建议,经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可进行工程变更;
(三)设计单位认为必须变更的,经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可进行工程变更;
(四)施工单位遇到实际施工工况与设计图纸发生矛盾无法施工时,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及政府部门政策调整时,经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可进行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及费用变化情况。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须按有关流程审核工程变更,并按建设程序规定及要求出具审核意见。项目总投资(或总概算)增加不超过10万元的工程变更,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审计处备案;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重大变更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须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实施。
第九条 工程变更实施前,应有设计单位出具并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单、变更设计说明和(或)设计图纸等。
第十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及工程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与核定。工程签证是工程结算的依据,须按合同约定结算。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以外的事件可提出工程签证。工程签证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签证原因、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及人、材、机消耗等。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须依据工程监理及投资监理意见审核工程签证,并出具审核意见。工程签证费用超过一定金额时,参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无效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以下几种为无效签证:
(一)补办签证(第十四条规定的补办签证情况除外);
(二)越权签证、手续不完备的签证;
(三)无工程量和变更造价清单的签证;
(四)未加盖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印章的签证。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计情况,须立即采取措施无法间断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现场确认事实、留存影像资料及相关测量资料,并及时补办相关工程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工程投资的,可给予一定奖励;违反本规定导致工程投资增加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