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8)
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9日由教育部以教发〔2012〕1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校园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实施、建设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价、附则8章49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发〔2012〕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 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条 直属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征求教育部意见,教育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直属高校应当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未列入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二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送教育部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报教育部初审后,由教育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直属高校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五条 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报教育部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六)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八)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九)资金筹措证明;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经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见,原则上本年度不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其评估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此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限。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审核报批。
第二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
第二十二条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直属高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会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基建规划编制,并于本年度6月底前报教育部;教育部据此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方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于本年底前确认各直属高校建议计划。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六)中央预算内投资只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年度11月底前报教育部。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须发生重大变化的,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整;
(三)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直属高校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属高校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直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
第三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
第三十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批复,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四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直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直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六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直属高校,由教育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第一条 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结合教育部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教育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工程预决算、项目后评价;
(二)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教育部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 3 年年检合格;
(二)近 3 年承担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 10 个;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 800 万元。
第四条 教育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熟悉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入选咨询机构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委托评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和就近委托的原则,并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入选咨询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和已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单位。
第六条 教育部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
第七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咨询评估报告报送教育部。
第八条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教育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也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等业务的入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条 隶属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所在学校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教育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拨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二条 入选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十三条 教育部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教育部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入选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降低工程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教育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咨询机构审查细则
2.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评估细则
附录1: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咨询机构审查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和《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做好咨询机构的遴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初选合格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必须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四项要求,方可成为初选合格单位。初选合格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完整的工程咨询成果一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不少于20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其专业组成为建筑、结构、水、暖、电、建筑经济等;
(四)提供本单位全部注册咨询工程师名单及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提供近三年不少于10项建筑工程的工程咨询合同或咨询成果批复意见书的复印件,其中必须提供一套自认为最优秀和完整的工程咨询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工程设计不属本范围);
(六)工程设计咨询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初选合格单位的咨询资质
1.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是否不少于800万元
3.是否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4.咨询资格证书专业范围是否为"建筑"
5.咨询资格证书等级是否为"甲级"
6.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二)审查初选合格单位的专业优势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是否不少于20名
2.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专业范围是否为咨询评估建筑工程所需专业人员
3.专业人员是否齐全
(三)审查初选合格单位近三年的咨询业绩
1.5000万元以上建筑咨询评估项目是否不少于10项
2.所提交建筑咨询项目是否为近三年的项目
(四)审查初选合格单位的质量水平
1.近三年建筑咨询评估项目的获奖情况;
2.对提供的一项最优建筑工程咨询项目水平的评定意见。
三、审查办法
(一)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为审查主管单位;
(二)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分会负责协办;
(三)审查专家组由7人组成,组长由专家选举产生;
(四)专家组按本细则进行审查,每位专家需填写并署名审查意见书(见附),由组长汇总后交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查。
四、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条件
(一)为非初选合格单位人员;
(二)公平、公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高级职称;
(四)有较丰富的建筑工程投资咨询业务或管理工作经验。
五、入选机构最终确定原则:
(一)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根据专家审查结果,结合咨询评估业务量,最终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并在教育网站上公示15天,无异议后结果以教育部文件形式公布。
(二)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每三年核定一次。
附: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入选咨询机构审查意见书
附录2: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评估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提高咨询评估质量,根据《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教育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估细则。
一、评估主管部门
项目评估由教育部委托入选咨询机构实施。委托评估时,教育部下达《咨询评估委托书》,明确评估内容、评估重点和完成时限等要求;同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报审文件(含项目建设学校决策校办公会会议纪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标方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相关评估资料。
二、评估组织形式及专家要求
项目评估采用项目负责人制,由评估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格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评估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及评估报告的编制。
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成立由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的项目评估小组承担评估工作。评估小组的人数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一般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应由7~9个人组成,中小型项目由5~7人组成,初步设计评估由5~11人组成。
评估小组应当由了解国家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本行业的技术经济发展情况,并具备丰富的项目咨询和设计经验的专家组成,一般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管理、建筑经济等。评估专家须具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项目设计专业人员同等或以上的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如有必要,可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评估小组。
入选咨询机构应按上述要求建立项目评估专家库,并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咨询机构接受项目评估任务后原则上应在专家库中随机筛选专家组成项目评估小组。评估项目负责人及小组成员名单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定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原则
1.评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民主的原则。
2.评估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以及相关规则、
程序要求进行。
3.评估工作应遵守主管部门制定的纪律和守则。
4.评估结论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可靠。
5.评估人员应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从国家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高度提出评估意见。
四、评估程序
1.由教育部向评估单位下达《咨询评估委托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评估单位提供相关评估资料。
2.评估单位依据项目特点确定项目评估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项目评估小组,并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定。
3.由评估项目负责人组织评估小组成员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审查评估所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子项或缺项,咨询或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对项目文本或资料应进行补充完善。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并同时反馈给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4.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由评估小组按照工作计划形成初步评估报告,并送下述评估会议与会人员会前审阅。
5. 召开项目评估会议
各专业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必须召开评估会议,评估会议地点在建设单位。会议由项目评估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一般包括项目咨询评估小组全体成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单位各专业人员、建设单位主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及基建管理部门成员、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评估会议程序如下:
① 建设单位介绍项目情况。
② 项目咨询或设计单位对项目内容进行全面汇报。
③ 评估小组成员根据评估意见质疑,编制单位答疑。
④ 由项目评估负责人组织总结汇总各专业专家意见,提交编制单位及建设单位。
6.编制单位、建设单位两家协商,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共同进行书面回复意见(均在意见上签章),并报送评估单位。
7.项目评估负责人根据评估意见和回复意见,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提纲》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组织完成项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由项目评估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8.评估报告经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确认后,编制单位应根据评估报告意见修正委托评估的报告,作为项目批复及实施的最终版本。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五条 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实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它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送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七条 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决算编报负责人不得调离。
第八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各类账表。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及中介机构审核报告三部分: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1):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4.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5.基建结余资金形成等情况;
6.转出投资及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情况;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8.收尾工程及其工程款和质保金情况说明;
9.历次审计、核查、稽查及整改情况;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12.招标情况、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14.编表说明。
竣工财务决算报送时需附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复印件)。
(三)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从业资质文件;
2.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3.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4.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包括在验收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结论情况的审核说明;
5.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核说明;
6.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7.工程概预算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审核说明;
8.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9.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说明;
10.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说明并提出建议。
竣工决算审核报告中应附有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汇总表(见附2)、待摊投资明细表(见附3)、转出投资明细表(见附4)、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见附5)及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即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批。一般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评审,重要建设项目由教育部委托审核。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及财政部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由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教育部或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审核的费用,从项目投资中开支。
第十四条 审核费用按照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规定的委托竣工决算评审付费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发[2010]2号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精神,为了规范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参与基本建设工作行为,有效推进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三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领域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教育部系统,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校级领导和基建、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教育部直属单位有关负责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教育部公务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遵循基本建设科学规律,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建设,严格禁止以下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为:
(一)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示默认,对有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不执行或不予落实,对群众或舆论反映的突出问题拖延不决、不予答复。
(二)以工期紧迫和保密等各种借口,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违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
(三)违反招标管理规定,同意、授意或默许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违反规定将应该纳入招标范围的分项工程,以直接分包等形式发包给其他承包商;擅自突破现行政策规定,以技术复杂或其他理由,随意变更招标方式。
(五)违反规定指定投标人,或制定有利于特定投标人入围条件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向投标人泄露或暗示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等相关信息;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招呼,在评标过程中对特定的投标人进行关照等。
(六)违规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理、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进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中标;违反规定担任或指定评标专家,或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违规干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底、合理价、投标报价限值的编制。
(七)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或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迫使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指定物资设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或服务商;对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物资未实行政府采购。
(八)暗示、默许或同意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与中标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要求有关部门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承包合同规定,影响工程建设实施。
(九)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图纸,增加施工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增加工程投资。
(十)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结算活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施加不当影响,干扰独立审计或纵容、默许承包商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以拖延竣工验收和结算为借口,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工程造价。
(十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违规或者概算明显偏高的项目,分配下达项目预算;对不符合预算要求或者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项目拨付资金;截留、骗取建设资金,或者违规使用和挪用建设资金;随意扩大工程项目支出范围或在工程项目中开支、报销与建设项目无关的费用。
(十二)违规插手干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失实。
(十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暗示或强迫命令等形式,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投标人、承包商、供货商的实名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压案不查或阻挠办案。
(十四)利用职权违规为自己、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投标当事人和承包商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工程项目管理的活动。
(十五)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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