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的实施办法

    (党发〔20079号、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责任,要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切实负起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校党委、行政以及各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校党委、行政以及各处级党政部门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校党委、校行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在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和检查总结工作时,都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安排;
        (二)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强化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正确运用好手中的权力,为师生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
        (三)督促立章建制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做好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各处级党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并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支持执法执纪工作。

    第六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校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校长对全校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并直接抓好校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其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三)加强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教育,及时召开全校干部大会,传达中纪委及教育部党组、上海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严格执行基层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学校重大问题特别是“三重一大”问题都要由党委或党委常委集体讨论,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校党委、校行政关于会议的若干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定期听取纪委、监察处工作汇报,对涉及正处级以上干部或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分析研究,作出处理。

    第七条  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其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正职进行上岗前、任职中和离岗后的党风廉政教育,教育可采用不同的形式,旨在提高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
        (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结合工作业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调查并分析研究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重视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的监督,每年至少参加一至两个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其班子成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第八条  纪委书记、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校纪委书记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校纪委副书记要协助纪委书记做好纪委工作,并对纪委、监察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二)协助党委切实开展工作,包括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受理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定期汇报总结工作等,应把制度建设、廉政教育和案件查处工作作为重点;
        (三)与党委有关部门配合,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同时,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处级党政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部门正职对本部门的廉政建设工作及副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党总支(学院党委、直属支部)要对所属部门及其党员、教职工的党风廉政工作负责。党总支(学院党委、直属支部)书记要管好党总支(学院党委、直属支部)委员会一班人及所属党支部书记。各行政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和下属一级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
        (三)根据上级精神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同时应组织对所属部门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四)根据党风廉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规章制度。部门正副职应对制定和完善这些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分工,分管者应对制度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
        (五)各处级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遵照校党委的指示,在教育、防范、违规查处等方面尽职尽责,全力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责任考核的组织领导。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由教育部党组负责组织;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考核工作由校党委负责、纪委协助;院、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纪委、组织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责任制考核的内容。责任内容是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内容可以归纳为“六个落实”即“分工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教育落实、制度落实、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责任制考核办法。责任制考核与组织部干部考核相结合,同步进行;考核采取自查、民主测评、考核小组考核相结合,设立3—4个考核小组,组长由党委委员或纪委委员担任,成员由纪检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教职工代表组成。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运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干部,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和戒勉教育,需要追究责任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校纪委、监察处根据本规定,对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工作中如不承担“一岗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应当遵循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违者必究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戒勉、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解职或者免职。
        对责任追究的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行政相关条规进行实施。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责任分工不明确,长期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的;
        (二)不组织制定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或者不予督促落实,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或者工作不力,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在案件查处中,干扰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民主评议中,班子成员超过二分之一被评为不合格或主要负责人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进行部署和安排,长期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的;
        (二)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致使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问题;
        (四)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学校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注意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组织处理的,由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议同意后实施。其中需要给予领导干部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和对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按程序报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深入推进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

    (党发﹝201522号、二O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全面推进体现高等学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高等学校的重要战略任务和重大政治责任。为深入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发〔2013〕14号)要求,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教党〔2014〕38号)和《上海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沪委发〔2014〕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提出深入推进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总体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想、新观点、新部署、新要求,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积极营造良好的校园教育生态,为我校建设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狠抓党的作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1、严明党的纪律,维护政令畅通。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教育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把党的纪律融入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教育改革之中。(责任单位: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宣传部、党校)

    健全党纪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严肃处理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责任单位:纪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

    加强对课堂、讲座报告、研讨会、论坛、报刊、校园网和新媒体等的管理,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成果发表有规范,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责任单位: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各院部所)

    2、坚决纠正“四风”,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精神。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等规定,要求党员干部以严格标准加强自律、接受他律,恪守社会公德、教师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带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始终保持健康生活情趣和高尚道德情操,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引领者。(责任单位:纪委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

    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落实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师生员工制度,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着力解决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继续实施每年服务师生实事项目,改善和提高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工会)

    细化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措施,实施校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兼职兼薪、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因公因私出国(境)等公开公示制度,修订学校公有用房使用标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和因公出国(境)公示制度。完善作风建设监督惩戒制度,加强执纪检查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后勤管理处)

    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优良教风学风。

    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文件要求,大力弘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师德风范,表彰、宣传优秀教师典型,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的师德师风教育和对大学生的廉洁诚信教育,将师德师风教育、学术道德教育纳入新教师培训、新生入学教育等各类培训中,强化“教书育人标兵”、“我心目中的好老师”等师德师风品牌效应。(责任单位:人事处、工会、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各院部所)

    完善教育教学规范、学术行为规范、教师兼职规范等配套措施,完善教师聘用和工作评价体系,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任、职务(职称)晋升、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加强学术道德教育,防范学术活动中的营私舞弊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师德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责任单位: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纪委办公室、各院部所)

    三、强化预警防控,科学预防腐败

    1、深化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各级领导干部“三严三实”的要求,构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纪律教育为核心、警示教育为基本内容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格局。进一步树立大宣教理念,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题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责任单位:宣传部、组织部、党校、纪委办公室)

    学校每年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做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工作内容、时间节点。结合学习贯彻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党委常委会每学期安排党风廉政工作专题学习会,每年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校、院(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责任单位: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校)

    在党校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课程体系,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教育档案,加强学习情况考核。(责任单位:党校、组织部、纪委办公室)

    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充分挖掘校园文化中的廉洁元素,积极推动校园廉政文化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重视廉政文化和廉政理论研究。(责任单位: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工会、纪委办公室)

    2、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根据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要求,加快构建以《上海财经大学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廉洁性要求融入制度建设,完善防止利益冲突、任职回避等方面制度,科学有效配置学校内部权力,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纪委办公室)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规范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教授代表、教代会代表、工会代表列席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制度。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权责和运行规则,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参与机制、学校董事会(校董会)的社会联系和合作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科研处、工会、合作发展处、组织部)

    按照《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纪检监察体制机制,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履行学校纪委和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责任单位: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

    3、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

    切实完善监督方式,逐步健全重大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采纳情况。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及学生权利义务变更的制度性文件,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和听证程序。(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会、学生工作部(处)、各职能部门)

    推进党务校务公开,认真落实高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充分利用信息化和新媒体手段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完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机制。(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

    加大审计工作力度,强化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完善审计监督体系,建立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和审计问题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审计处)

    四、突出监管重点,提高治理水平

    1、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

    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遵循,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基准,严格干部任用标准和程序,完善民主推荐制度,改进任职考察工作,强化廉政审查把关。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坚持党委讨论任免干部前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改进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落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处理违纪现象。(责任单位:组织部、纪委办公室)

    开展干部档案排查清理工作,严把干部任前审核关,重点审核干部“三龄二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根据中央有关整治“裸官”的要求做好核查工作,以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调整或组织调整工作。(责任单位: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

    2、加强招生工作监管。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健全招生录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立招生章程和招生简章合法性、廉洁性、规范性审核制度。加强考试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建设,通过标准化考场建设,有效防范和查处试题泄露和考试舞弊。不断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完善招生资格和录取名单的公示和监督制度。规范并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规范计划调整程序。(责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监察处)

    严明招生纪律,严禁和着力整治各种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突破公示优惠分值录取、降低标准录取、录取时变更专业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惩各种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监察处)

    3、强化教育经费监管。

    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经制度,健全经济责任制。推进学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建立二级单位内部控制指南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综合预算管理制度。实现经济活动决策、执行、监督重要岗位有效分离,建立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机制,实施高校财务管理状况年度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无现金结算模式,推行公务卡,强化预算执行,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范教育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审批规定,建立各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强化预算管理审计,加大对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内部控制和财务收支审计力度。(责任单位:财务处、审计处)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完善经费外拨制度,结合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绩效支出,进一步完善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多元化的科研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建立约谈警示机制。 (责任单位:财务处、科研处)

    4、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管。

    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作用,理顺资产管理关系。加强投资管理,认真履行学校作为直接出资人的管理职责,依法对投资效益进行考评。加强校办企业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探索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禁止院(部、所)、教师违规利用学校资源兴办企业,杜绝“一手办学、一手经商”现象。加强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专项审计。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健全学校采购管理体制,实行采管分离。完善学校采购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采购内控机制,对采购预算、采购程序和采购结果等实施动态监管。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严厉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责任单位:资产管理处、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

    5、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监管。

    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完善学校基建和修缮管理内控制度,严格执行《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基本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勤俭办学,加强基建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推行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建设项目参建方的管理。推动基本建设办事制度、审批权限、操作流程、审批结果、投资安排、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接受校内外监督。查找基建和修缮各个环节廉政风险点,制定风险清单,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风险防控体系。(责任单位: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

    6、加强评审评比评估监管。

    强化评审、评比、评估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程序和结果公示复议制度。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或学术资源、评价权力,要求、默许学生及家长支付应由学校、教师等承担的任何费用。严禁教师在参与论文课题评审、职务(职称)评聘等各类评审评比评估过程中,接受利益相关人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或高消费娱乐活动,发生人情请托、寻租等违规违纪行为。加强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管理信息公开,优化管理流程,提高教师、学生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责任单位: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五、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惩治腐败

    1、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案件,以及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处滥用权力违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干预职称评定、违规招生等问题,严肃查处利用职务插手教材教辅选用、基建后勤、校办企业、招标采购等领域的问题。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责任单位:纪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

    2、完善查信办案工作机制。

    党委加强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领导和支持,纪委严格办案程序,严明办案纪律;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坚持重要信访举报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问题线索主动发现和及时查处机制,通过信访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治理、内部审计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建立健全学校纪委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协作查办案件机制。推行重大案件“一案五报告”制度,形成调查报告、剖析报告、监察建议报告、被调查对象检查报告和查办工作总结报告。实施“一案三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还要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推进建章立制。(责任单位:纪委办公室)

    3、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坚持对党的事业、对学校发展、对干部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对信访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向本人和组织核实,给被举报人说明情况和问题的机会,加强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工作。对于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列入党委行政督查督办和专项整改范围。(责任单位: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拓展和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受理师生员工对机关各部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投诉,及时听取、答复和解决师生员工的合理诉求和问题,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建议职能,为学校做好决策、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六、明确职责定位,强化组织领导

    1、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学校党委要认真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细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内容,每年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细化“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情况亲自报告”的具体措施。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管部门、联系院(部、所)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工作落实并听取落实情况汇报。学校党委要支持和保证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履行职责,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增强二级单位的纪检监察力量,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使用,完善激励保障机制。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接受纪委监督。(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学校纪委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和落实情况检查考核,督促学校各部门、院(部、所)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党员、干部执行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和教育提醒。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纪检监察机构自身建设,增强纪检监察干部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充分发挥校纪委委员、二级单位纪检员、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作用。(责任单位: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3、增强工作合力。

    学校要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班子成员、主责单位和责任人员,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之中;宣传部门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教学、科研、财务、招生、资产、基建、后勤、招标等业务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综合效果。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与反腐败工作,发挥学校各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相关职能部门)

    4、强化监督考核。

    学校党委每年要对学校、院(部、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把监督考核成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监督考核情况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完善校内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和责任追究办法,增强监督考核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检查、考核结果向校内公开,接受干部师生监督。(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

     

    中共上海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5年6月16日 


  • 上海财经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办法

    (校发﹝20116号、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科教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08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建设成果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务处会同建设管理部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除教育部特别规定外,由审计处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核费用从工程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配合工作。财务处会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在项目竣工决算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2、已经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3、已经完成帐务清理;
        4、已经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且资料完整。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前,由财务处负责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说明;
        2、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3、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4、建设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5、现金、财务盘点及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对帐资料。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前,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
        3、招投标文件;
        4、与决算项目相关的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
        5、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各类账表。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内容
        社会中介机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3、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4、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包括在验收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结论情况的审核说明;
        5、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核说明;
        6、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7、工程概预算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审核说明;
        8、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9、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说明;
        10、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说明并提出的建议;
        11、其他应说明并提出的建议;
        12、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从业资质文件。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程序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备齐后,中介机构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计处负责联系及协调工作。
        2、中介机构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阶段结束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财务处及建设管理部门意见,财务处及建设管理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介机构提交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3、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连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报送审计处。审计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与中介机构、财务处及建设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后,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4、中介机构接受审计处委托,一般在收到报送审核资料一个月内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第十条 审计处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正式审核报告提供给财务处和建设管理部门。财务处、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并积极落实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
    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校发﹝20117号、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学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制度,做好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以后,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资料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学校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以及经上述两单位批准或经学校授权独立开展工程项目的校内相关单位。

    第四条  不论经费来源,凡单项2万元以上(含)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单项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计部门抽查审计。

    第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委托所发生的审核费用根据“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精神,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学校负担审核费用;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学校负担,超过部分由结算原编制单位负担;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结算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
        学校负担的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六条  为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风险,凡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应进行全过程审计,具体办法参见《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健全合理,资金落实是否到位,设计方案是否优化,设计概算是否准确等工程前期有关内容;
        2、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
        3、工程招标、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4、工程量清单、预(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工程量是否准确,套用子目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5、施工中发生的变更内容、变更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变更手续是否完备,施工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材料、设备价格签证是否经过市场调查;
        6、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记录是否完整;
        7、其他与竣工结算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将项目计划及时向审计部门通报,以便安排审计计划。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将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

    第十条  审计部门在接到有关的审计资料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审计。审计工作完成后,将审计资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设计概算、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概(预)算等资料;
        2、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质量验收文件,包括: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有关资质证书等资料;
        3、监理单位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书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的意见书及其他有关结算资料;
        4、各种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
        5、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及现场签证等;
        7、材料差价计算明细表;
        8、其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以上资料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并填写《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提供情况登记表》。所有相关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已全部提供后,由审计部门启动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

    提供情况登记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应提供资料

    实际提供资料

    提供时间

    页数/份数

    备注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纪要

     

     

     

     

     

    施工单位投标书

     

     

     

     

     

    工程施工总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工程竣工图纸(全套:土建、安装)

     

     

     

    小型维修工程可提供草图、白图等简图

     

    工程竣工资料

     

     

     

     

     

    图纸会审记录

     

     

     

     

     

    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

     

     

     

     

     

    工程洽商记录

     

     

     

     

     

    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派工单

     

     

     

     

     

    会议纪要

     

     

     

     

     

    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

     

     

     

     

     

    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工程预(结)算书(加盖送审、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签章)

     

     

     

     

     

    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

     

     

     

     

     

    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或主要材料清单(品牌、规格、型号)

     

     

     

     

     

    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

     

     

     

     

     


     

     

  • 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校发﹝20118号、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内有关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建设和修缮项目。该金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学校要求执行此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学校也可依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投资金额多少、工程量和隐蔽工程多少、工期长短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重点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意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第二章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

    第八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  在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中,主要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审计机构通过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工作,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选址是否合理,投资规模是否适度,有否超出学校财力的可支配能力。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其他建设费用和各类预备费的估算是否合理,与类似已建成项目比较是否存在建设标准过高导致浪费或估算偏低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计划安排是否得当,是否存在因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工程建设风险等问题。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否具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内容;是否说明建设项目的目的、依据、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关系;是否对资源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做出分析等。

    第三章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勘察、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
        (二)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
        (三)勘察和设计招标投标资料;
        (四)勘察和设计合同;
        (五)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六)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商往来函件;
        (七)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八)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九)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察的审查与评价
        1、委托勘察与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委托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2)是否按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选择勘察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3)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4)招投标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而导致的串标风险;
        5)投标单位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或借其他勘察单位名义投标的情况;
        6)招投标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选择勘察单位不当而导致的委托风险。
        2、勘察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1)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要求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是否对勘察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做出明确规定;
        3)勘察收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合同确定的勘察收费是否与中标报价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当;
        4)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二)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
        1、委托设计与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2)是否按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选择设计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3)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4)招投标的程序以及定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
        2、设计方案选定的审查与评价
        1)设计方案的选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2)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3)设计方案是否体现了经济合理、方案可行的要求。
        3、设计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1)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要求相符合,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是否对设计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限额设计是否做出具体规定;
        3)设计收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合同确定的设计收费是否与中标报价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当;
        4)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4、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与评价
        1)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
        2)初步设计的项目是否齐全,是否采取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
        3)初步设计是否实施了规范的内部审查程序,结果是否得到落实;
        4)概算编制是否准确,经济评价是否合理,方案比较是否全面;设备投资是否合理,主要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当前市场价格;
        5)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完成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
        5、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审查与评价
        1)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
        2)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3)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风险;
        4)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
        5)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

    第四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

    第十四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查与评价,目的是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促进招投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公正,保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

    第十五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查与评价所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征地、拆迁协议;
        (二)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
        (三)标底文件或施工图预算;
        (四)投标文件和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五)投标保函;
        (六)评标记录和定标记录;
        (七)中标通知书;
        (八)专项合同书及其各项支撑材料等。

    第十六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等的审查与评价
        1、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并及时得到被征用土地;
        2、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3、现场“三通一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二)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施工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招投标前准备工作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中规定的必要条件,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有否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和管理成本的问题。
        2)招标文件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3)标底文件的审查与评价。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时,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否漏、错,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采取施工图预算报价方式时,检查其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费用和利润及税金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4)开标、评标、定标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评标时是否对投标人投标策略进行评估,是否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和比较,定标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2、监理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2)开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3、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招标材料、设备的清单和技术要求是否齐全;
        2)开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受设计单位推荐厂家意见的限制;
        3)投标单位对其内容澄清解释时是否对投标内容做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内容是否真实、合理;
        4)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4、分包工程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2)总包单位是否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恶意串标欺骗建设单位;
        3)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三)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1、合同通用内容的审查与评价
        1)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2)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3)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2、合同其他内容的审查与评价
        1)施工合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等,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合同工程造价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合同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2)监理合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是否相符;监理的业务范围、责任及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和时间要求是否明确;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3)主要材料和设备合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齐全;新材料、新型设备的价格是否合理,专利权是否真实;检查采购合同与财务结算、计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脱节的问题。
        4)分包工程合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内容、工期和质量标准;工程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分包工程中间验收、交工验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分包工程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第五章 施工阶段的审计

    第十七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审查与评价所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施工图纸;
        (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投标文件;
        (三)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相关资料;
        (五)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十九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
        1、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检查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或变更相一致。
        2、主要隐蔽工程的勘验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参加;勘验不合格的项目审计机构应及时建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并明确划分相关责任。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1、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进场使用前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确认。“厂家、规格”与投标文件不同时,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确认和同意使用后,重新确认单价;
        2、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没有明确“厂家、规格”,但材料单价已明确的,进场使用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厂家、规格、单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共同对“厂家、规格、单价”进行核实,如果实际价格低于投标价格较多的,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定价和洽商确认;
        3、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学校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招标;根据学校招标管理办法不须招标的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机构分别询价后商定;
        4、主要材料及设备在进场使用和安装前,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应进行验收。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
        1、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1)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2)施工单位填报并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
        3)检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并审核计价方式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当实物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不符、施工项目与施工合同不符、施工材料发生变化时,应在洽商基础上对工程进度款进行据实调整。
        2、未经审计机构审核认定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应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1、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严格审查,防止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进行分析,属于设计粗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变更应提出索赔;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分析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并对不同的变更方案进行测算和筛选,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对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子目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的价格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只是项目用料(包括规格)改变时按相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且只计算主要材料价差;对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发生改变的,应相应调整其单价。
        3)施工签证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内容;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
        2、凡涉及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审计机构应及时核实和确认,对未经审计机构核实和确认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应不予增加工程费用。
        (五)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
        1、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发生;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程序是否规范;
        2)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2、对未经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索赔事项,应不予办理索赔款项的支付。
        3、对由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的增加,审计机构应向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赔偿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六章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
        (三)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竣工图;
        (四)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相关文件;
        (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六)各类施工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
        (七)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八)设计变更、施工签证;
        (九)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十)工程索赔文件;
        (十一)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1、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2、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3、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5、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合同中有相应单价的,应执行相应的单价;合同中没有相应单价的,应参照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进行调整;合同中没有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的,应重新确定项目单价;
        6、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7、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二)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
        1、合同履行。主要检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合规,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合同变更。主要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是否真实,合同变更的程序是否合规,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检查合同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合同变更后的文件处理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的漏洞。
        3、合同终止。主要检查终止合同是否经过确认和验收;检查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检查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并符合勾稽关系要求,账表是否一致;检查决算说明书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将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
        2、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分析资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响;核实计划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检查投资计划调整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分析工程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3、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资产流失问题;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是否准确。
        4、结余资金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库存现金数额是否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象;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及时进行清理,有无虚列往来账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分析和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实际效益与项目立项决策阶段预测的效益是否存在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
        (二)勘察工作的深度及其成果是否满足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设计周期和供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有无因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差错造成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及损失浪费的情况。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目标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实际建设工期与计划工期是否存在偏差,分析偏差的程度和产生偏差的原因;建设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决(结)算造价是否控制在概(预)算范围内,工程决(结)算造价的构成是否与概(预)算相符,有无存在结构上的变化;分析工程决(结)算造价与概(预)算之间的差异程度及其产生的原因。
        (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阶段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上海财经大学专项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专项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校发﹝201116号、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上级拨款专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增强专项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切实提高财政拨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行部属高校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11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相关专项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取得的各类上级拨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建设绩效负责。

    第四条  专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依据预算执行率进行考核,预算执行率是指截至统计月份已执行预算占项目预算总额的比率,对预算执行率未达到以下要求的项目,财务部门将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结余资金。
        (一)每年620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低于50%的,由财务部门扣减项目当时结余的10%
        (二)每年920日,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低于75%的,由财务部门扣减项目当时结余的20%
        (三)每年1220日,项目预算仍有结余的,财务部门将扣回剩余的全部经费。

    第五条  扣回的专项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后续用途。

    第六条  校内各专项主管部门在审批下一阶段项目预算时须将预算执行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优先满足预算执行效果好的项目所需经费。

    第七条  财务部门严格依据预算开支范围审核项目经费的使用,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突击花钱”等行为的发生,在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的同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上海财经大学设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财经大学设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15﹞28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我校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验收是设备购置过程的关键环节,是对合同履约质量的重要检验。学校各部门应认真把好设备验收关,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做到对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所有设备都进行验收。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统一指导和监督学校设备验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设备验收方面管理制度的制订与落实,实施对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设备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涉及设备验收方面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交学校审议。

    第二章  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四条  根据设备采购规模的大小,验收工作的具体开展方式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采购规模在招标限额以下的设备采购事项,由设备采购部门独立实施的“自行验收”;
        (二)采购规模在招标限额以上的设备采购事项,由设备采购部门组织并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及人员共同实施的“共同验收”。

    第五条  自行验收由设备采购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小组,独立实施,独立完成。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设备管理员、设备使用人、设备供应商等。

    第六条  共同验收由设备采购部门牵头校内有关方面成立验收小组,共同实施,共同完成。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负责人、招标办人员、部门设备管理员、设备使用人、设备供应商、技术专家、资产管理部门人员等。

    第七条  新建、改建工程项目中,涉及新增设备的,设备验收工作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完成。视设备采购规模,在招标规定限额以下的实行“自行验收”,在招标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共同验收”。

    第八条  有关设备采购部门在组织实施设备验收时,均应依据设备采购合同(或协议)、设备招标文件、设备装箱清单、产品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书及其它有关材料进行。涉及预算外的设备购置事项,设备采购部门还需要提供学校有关方面的授权、审批材料。涉及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的设备采购事项,应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设备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设备物理形态的验收和对设备技术质量的验收两方面。
        对设备物理形态的验收主要是指对设备外观、数量的验收,重点检查设备实物的外观、型号与数量是否与设备采购合同、装箱清单或样机、样品完全相符,同时检查设备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设备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材料是否齐全等。
        对设备技术质量的验收是指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对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试和评价。

    第十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在新购设备到货前,应协调部门设备管理员做好货到接收准备工作,包括落实设备安装场地,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测试所必需的运行条件等,并拟定设备验收方案。

    第十一条  新购设备到货后,各部门应及时成立设备验收小组,按既定验收方案开展设备验收工作。对于国内采购的设备,验收工作应在设备到货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境外采购的设备,验收工作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完成;对于新建、改建工程项目中的新购设备,验收工作应在项目竣工后、整体移交前一次性完成。

    第十二条  各部门开展的新购设备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设备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进行。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均视为验收不合格,设备采购部门应协调供应商及时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的设备,验收小组应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新购设备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验收单》是设备采购部门办理新增设备资产初始登记时的必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受赠、受让设备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接收部门负责进行自行验收,填制设备《验收单》。经部门验收通过的受赠、受让设备,需报资产管理处确认、登记。对于特殊设备的验收,如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供应商或代理商存在故意欺诈、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导致其供应设备与项目采购要求严重不符的,设备采购部门应按合同违约的情形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资产管理处及招标办备案。

    第十五条  因设备采购部门组织不力、考虑不周、把关不严等原因影响设备验收工作,造成设备采购事项发生重大失误或严重损失的,视情况学校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各项有关设备验收的工作,均须接受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涉及违纪、违规等事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财经大学新购设备验收单》

     

    上海财经大学新购设备验收单

     

    部门:      (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

    日期

     

    到货日期

     

    使用人

     

    安置地点

     

    经费来源

     

    新购设备明细清单

    序号

    品名

    规格、型号

    国别、厂商

    数量

      

      

    1

     

     

     

     

     

     

    2

     

     

     

     

     

     

    3

     

     

     

     

     

     

    4

     

     

     

     

     

     

    5

     

     

     

     

     

     

    6

     

     

     

     

     

     

     

         

     

     

     

     

    验收意见:

     

     

     

     

     

     

     

    验收小组组长签名:

     

                        

      

      

    联系方式

     

     

     

     

     

     

     

     

     

     

     

     

     

     

     

     

     

     

    ???????????

     

    备注:1、设备数量较多可参照另附清单;

          2、本表是部门办理新增设备初始登记的必需材料。


     


规章制度
  •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2016-04-21
  •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2016-04-20
  • 上海财经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办法2016-04-19
  • 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2016-04-18
  • 上海财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2016-04-17
  • 上海财经大学专项预算执行管理办法2016-04-16
  • 上海财经大学设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01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