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程(暂行)
(校发﹝2014﹞56号、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和《上海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36号),为了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我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我校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资产置换,对外投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学校,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上海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国资委)是国有资产处置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国有资产处置中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审议。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审理、报批和报备等工作。
第八条 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归口本部门管辖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一)财务处主要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等的处置,并进行各类处置资产价值的账务处理;
(二)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学校设备和房屋固定资产的处置,并负责办理产权变动和处置资产实物的账务处理;
(三)学校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提请处置;
(四)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的处置并对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资料、期刊等的处置;
(六)档案馆、校史馆、校友馆、博物馆等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国有资产(含捐赠资产)的处置。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或提请处置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受理、资产管理处审理、校国资委审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归口管理部门处置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的国有资产处置应符合“三重一大”的原则,且一次性处置国有资产金额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需报校长办公会审定,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需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达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需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处置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不符合上述情况的零星处置,可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或处置部门在申请国有资产处置时,除提供申请报废、处置的理由外,凡符合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涉及的需报教育部审批(审核)的事项,根据资产处置的原因,还应提供《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中要求的申报材料。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应做好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教学、科研各单位,机关、教辅各部门等)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一经发现违反本规程处置学校国有资产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向学校监察处通报,由学校监察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校内施工管理办法
(上财后﹝2008﹞3号、二○○八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施工工程的全面管理,规范施工行为,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秩序,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是指在学校校区内建造的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以及各类修缮维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项目实施部门及校外施工单位提出,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进校登记、在校施工期间管理以及离校管理三方面内容。
第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负总责,经过招标、议标等程序进入校内施工的各施工单位,应当服从于项目实施部门的管理,同时承认并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施工单位进校施工,项目实施部门应按照“先登记、后进校”的原则为施工单位办理进校手续;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离校前,同样应当应按照“先注销、后离校”的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应当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条款,同时应向施工单位收取“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履约保证金按照不低于2万元收取,合同金额大于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按照不低于5万元收取。
第七条 施工单位进校前,项目实施部门应首先完成本办法所附的《施工单位进、离校管理循环表》(以下简称《循环表》)。《循环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盖章确认后生效。相关各部门盖章确认顺序按表列序号进行。表格循环过程由项目实施部门完成。
第八条 《循环表》所列各职能部门职责权限如下:
8.1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全面管理,包括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管理和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的管理。
8.2 两办负责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协调校内各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并有权对项目实施部门进行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和督办。
8.3 保卫处负责对施工单位进、离校的管理,负责查验、留存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安全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法人委托书、施工人员身份证件等必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在对施工人员登记时,应留存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等必要信息。
8.4 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工程实施的相关其他辅助工作,例如:临时用房、基础设施的综合保障等。
8.5 上财后勤实业中心负责校园环境、道路、绿化、水、电等的现场管理,按规定计量、收取施工用水电费。并在施工单位进场前,查验施工单位向校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交款依据,协助施工单位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工程完工,后勤实业中心负责验收工程周边环境与基础设施的完好状况。
第九条 上财后勤实业中心在验收工程周边环境及基础设施过程中发现的,由于工程施工不当或其他施工方面直接原因造成的破坏情况,有权要求项目实施部门敦促施工单位在3日内修复(视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5个日历天)。修复完成,经再次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循环表相关环节的盖章手续。如逾期没有修复,或修复未尽完好,上财后勤实业中心可自行修复,修复费用从施工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条 如经验收发现的校园环境或基础设施破坏修复费用初步估价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项目实施部门应从中协调,并以工程合同中的未付价款作抵扣,直至问题得以解决。
第十一条 《循环表》一式三份,所有盖章环节完成后,一份交审计处、一份交两办、一份由项目实施部门留存随工程材料归档。审计处在收到完成所有盖章手续的《循环表》时,方能对项目进行审计。项目实施部门在《循环表》手续未全部完成前,不得退还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由于施工单位未尽安全、文明施工之责,致使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校园环境、校园安全以及校园基础设施造成种种安全事故或隐患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由于施工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校区内地下管线等隐蔽性基础设施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故障,如查明原因属于工程施工单位的,学校保留追溯原施工单位的权力,并以工程质保金作抵扣,直至故障或隐患消除。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同时将该办法以书面的形式交施工单位签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两办、审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四部门联合发布,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7月10日起试行。
-
上海财经大学修购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15﹞61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修购专项项目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升专项项目的绩效,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财教〔2001〕74号)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购专项项目是指“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经费”中安排并由教育部拨入学校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的专项项目。
第三条 学校的修购专项项目管理工作,坚持“科学规划、协同推进、权责明晰、联动管控”的基本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修购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修购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主要修购管理与实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学校修购专项管理中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修购专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审议学校有关修购专项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审议修购专项项目库、年度修购专项申报范围、项目及排序;
(三)监督和考核修购专项执行情况;
(四)审议修购专项项目成效;
(五)审议学校修购专项经费余额调整方案;
(六)审议、监督或协调修购专项管理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修购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是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学校修购专项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暂设在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建办),由新建办代行其职能,并对全校修购项目实施统筹管理。
第七条 新建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修购专项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细则的拟订与执行,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学校修购专项项目库、年度修购专项申报范围、项目及排序的拟订与布置;
(四)组织学校修购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绩效评价和考核;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根据修购专项管理权责和归口实施范围的不同,学校修购专项管理部门与实施部门包括发展规划处、审计处、监察处、纪委办、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档案馆,以及新建办、后勤管理处、实验中心、教育技术中心、信息办、图书馆、保卫处等部门。各部门统一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部署,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修购专项开展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不同修购专项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职责如下(组织架构图详见附件):
(一)新建办、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相关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二)实验中心负责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类)相关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三)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数字教学相关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四)信息办负责校园信息化建设相关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馆(设备购置类)相关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六)保卫处负责校园安防、消防建设相关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公共仪器设备购置相关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八)发展规划处负责指导“修购项目库”的编制;
(九)审计处负责项目的审计工作;
(十)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报批、资金使用的考核、预算经费的调整及报批、对接上级部门等专项项目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十一)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申报的初审、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档案馆负责项目竣工资料的接受与档案管理;
(十三)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受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十四)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调整
第十条 修购专项的项目申报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联动管控、协同推进,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组织申报评估。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坚持区别轻重缓急、重点突出、兼顾一般的申报原则,建立本部门分年度项目库资料并进行滚动管理,为学校申报年度项目资金提供和积累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格式编报项目立项文本、项目支出预算表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财务处结合申报单位往年及当年相关修购专项经费执行情况,对申报经费安排出具意见。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新建办组织校内外专家对修购项目进行评估预审后,结合管理部门意见,按照项目轻重缓急进行筛选排序,报学校常委会决议。预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申请项目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充分等。修购专项申报材料由财务处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调整的,应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领导小组初审后,按学校相关程序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报送上级部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修购专项项目实施应落实“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实施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需遵循学校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评审通过后,实施部门应立即启动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实施及经费支付应在自然年年底前完成。新建办负责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项目评定内容。项目单位应按照评定的项目内容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撤销或调整的,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工后,项目预算指标有结余的,经财务处报批上级部门后可留归学校用于其他修购项目。
第十九条 修购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完工,根据项目内容的不同,须经政府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结算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配合完成项目审价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及时办理设备、资产登记及入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办公室需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需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修购项目的绩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需作为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督促参与工程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规定造成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严肃查处,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学校取消其在校内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建办、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暂停项目执行单位的资金使用,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学校可恢复其资金使用,否则将终止项目;情节严重者,学校将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只立项不开工、虚报项目套取经费以及重复申报或重复建设的;
(三)经审计后认为项目管理混乱、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四)所购仪器设备管理不善,使用效率低的;
(五)未按计划执行,影响项目绩效评价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建办负责解释。
附件:组织架构图

-
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14﹞35号、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范围内的基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和修缮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的部门主要指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建办)和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后勤处)。
第三条 基建项目由新建办依据本办法实施管理,修缮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由新建办或后勤处实施。
第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决策科学化、程序规范化、管理精细化、信息公开化;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工程项目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新建办、财务处、后勤处、审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招标投标、资产交付、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六条 工程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依据《上海财经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实行招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一定规模以上项目需依据学校审计处相关规定独立委托投资监理。
第八条 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原则,工程项目的实施需严格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以下简称两会)议决及教育部批复进行。基建项目如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需向教育部重新报批。修缮项目如有变更,须由学校两会议决。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需建立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实施工程项目变更审批制。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需建立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和终身负责制。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需建立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需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需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工程审价资料,并全程配合审计处审价;项目管理部门需及时将项目交付给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并协助财务处办理工程项目财务决算;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项目相关产权登记文件。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立项分基建项目立项和修缮项目立项。基建项目立项需报教育部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由新建办会同学校发展规划处、后勤处,按照学校发展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两会议决通过后,于本年度5月底前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修缮项目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原则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由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落实项目报建所需的立项材料。
第十七条 凡已立项的工程项目,财务处需同步落实资金计划。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工程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财经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招标。招标组织工作由招标办负责,项目管理部门按项目建设计划提前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按规定,必须进入招标程序的包括:
1.所有基建项目;
2.列入学校预算的单项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修缮项目;
3.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单项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
4.其他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专业分包项目。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项目管理部门按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编写完整的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提供给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中标的设计单位需向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提交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包括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方案设计需满足上海市规划、环保、民防、绿化等部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大型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需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举行设计方案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定的设计方案及工程概算需报学校两会议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工程项目开工准备工作,包括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签订施工履约保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项目实施投资、质量、进度的目标管理,并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材料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和投资监理确认后方可采购。施工合同中规定由项目管理部门采购的,应按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需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须规范技术核定单或签证单流程。凡涉及设计标准、功能变更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原则报学校审批;涉及重大变更的,按照教育部有关项目变更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需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工程项目档案。基建项目需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备案。
第七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新建办编制。主要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九条 建议计划是依据学校基建规划和学校两会议决要求编制,于本年度6月底前报教育部,建议计划的编制是根据学校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进行的综合平衡和统筹安排。年初计划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教育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教育部。调整计划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年度11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三十条 修缮项目的年度计划原则上由项目管理部门按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投资概算、资金使用计划编制。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修购专项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资金使用流程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资金需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工程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修缮项目的资金支付,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使用流程按学校财务处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竣工结算与审计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后的结算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送交学校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处或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计(价)报告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并向学校财务处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申请。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学校财务处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需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经审计处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需作为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督促参与工程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需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工程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认定处理。
第四十条 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学校取消其在校内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建办负责解释。
附表1 基建项目校内决策基本流程图
附表2 基建项目立项基本流程图
附表3 基建规划编制基本流程图
附表1 基建项目校内决策基本流程图

附表2 基建项目立项基本流程图
附表3 基建规划编制基本流程图

-
上海财经大学工程及资产购置项目付款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09﹞6号、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及资产购置项目付款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及资产购置项目付款的规范性、严肃性和计划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及资产购置项目。主要包括:基建项目、中央修购专项、中央其他专项、地方拨款专项、校级修缮项目和校级资产购置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付款功能开通要求:
(一)项目付款以正式合同为依据,合同中必须明确项目总金额和详细付款进度计划。若项目合同为单价式开口合同,则合同中必须明确各单项单价、项目暂定总价和详细付款进度计划。
(二)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招标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正式合同复印件供财务处备案,并由财务处在财务信息系统中开通项目付款功能。
(三)若项目整体实施过程中部分零星工作内容确实不需签订合同,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项目分管校领导批准的零星工作清单供财务处备案。
(四)符合校内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程序确定项目承包单位,否则不予支付。
第四条 若在付款过程中发现发票收款单位与项目合同实际签订承包单位不一致,财务处有权暂停支付,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项目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项目正常进度款项付款要求: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和付款计划开具支付确认单,财务处凭支付确认单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及时完成支付,但最高支付至项目合同总金额(或暂定总价)的80%(含暂借款)。
(二)财务处严格按照项目付款进度计划进行进度款项支付,若需提前支付,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项目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对于没有签订合同的零星支付,财务处凭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支付确认单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及时完成支付。
第六条 项目尾款付款要求:
(一)项目竣工验收后,财务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报告复印件、项目决算审价报告复印件、支付确认单以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完成尾款支付。
(二)若项目合同中包含质保押金等条款,则尾款支付时须扣除相应款项,待相关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后,财务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支付确认单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再行支付。
(三)尾款支付完成后,财务处在财务信息系统中关闭该项目经费支付功能,不再接受项目付款申请。若还需追加付款,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项目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项目超合同付款审批程序:
(一)若项目累计支付金额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或暂定总价)或项目决算审价总造价的20%或10万元以下,财务处有权暂停支付,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项目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若项目累计支付金额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或暂定总价)或项目决算审价总造价的20%(含20%)或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财务处有权暂停支付,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为做好工程及资产购置项目付款管理工作,财务处增设工程及资产购置项目付款管理岗位。该岗位主要职责为:
(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及合同等文件开通项目付款功能。
(三)对项目的付款进度进行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的付款要求进行审定并签字、备案。
(四)对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复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上海财经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09﹞5号、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设备采购与专业服务采购项目的发包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超过规定经费限额的各类工程、设备采购和专业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范围内的上述招标工作。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教育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聘任兼职法律顾问,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
第四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招标办在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招标办是学校对外开展招标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 招标工作,具体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的活动,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学校监察处负责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廉政监督。
第六条 招标工作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不得参与投标活动。特殊情况,直接相关人员应向学校监察处主动申报。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以下超过规定经费限额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标的额为1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设备购置项目;
标的总额为30万元(含)以上的批量设备购置项目;
标的额为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
标的额为2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服务采购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分解项目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规定经费限额以下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范围内的项目招标工作,原则上由学校自行组织。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费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按规定应纳入市级公开招标程序的重大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招标具体工作,由招标办和项目单位共同完成。
第九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工作,应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项目招标时,视项目情况不同,具体招标方式的选择由招标办确定,原则上公开招标优先于邀请招标,二种方式亦可结合进行。
公开招标时,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原则上以校园网公告栏为主要窗口,必要时可同时通过其他媒体途径。
邀请招标时,应当发送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的发送对象应不少于三家。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由招标办编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标的的名称、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对投标方的资质要求;
接受投标方报名登记的时间与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与方式。
第十一条 12个月内已经招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同类项目(或后续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分管校领导批准的续标申请,经招标办审核并报请监察部门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可采取续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对于特殊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分管校领导批准的申请,经招标办审核并报请监察部门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对于虽经公开招标但未果的招标项目,招标办在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和用户单位同意,并报请监察部门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可采取续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单位与续标或直接发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的各项优惠条件,原则上应不低于学校同类项目合同。
第三章 招标申请、受理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前,项目单位应向招标办提供项目批复复印件、相关职能部门认可的采购清单或施工方案、资金来源说明以及招标申请等书面材料。
招标办应自受理招标申请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受理情况书面反馈项目单位,提请项目单位起草招标文件,同时准备其它相关材料。
确定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办应在书面反馈项目单位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的发布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需延期,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招标办及项目单位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布后,招标办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上规定的方式受理投标单位的报名登记,并根据报名情况,或依据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发标会。
发标会由招标办组织,项目单位、监察处及投标单位的代表均应参加。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发标会召开之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招标办提交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的招标文件(含相关附件),经招标办审核后在招标会上发送。
招标办在审核项目单位起草的招标文件时,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可提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项目单位起草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招标项目的内容和范围;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
签订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有必要,在招标文件中,项目单位可载明基于文件制作成本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购置费用和必要的图纸押金。收取的费用(或押金)由项目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送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招标办应根据需要,协调项目单位组织投标方进行项目现场勘察或召集现场答疑会。
答疑会由招标办召集,项目单位主持,答疑会纪要由项目单位撰写并发送各投标人,同时报送招标办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现场答疑会会议纪要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于投标文件截止日前按要求送达指定地点。
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或不按规定投送投标文件的,学校招标办有权拒收投标文件。
公开招标中,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应重新进行公开招标或补充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联合投标人的资质必须同时符合招标项目中关于投标单位资质限定的具体要求。
联合投标人就中标项目对招标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办和项目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订的,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间前至少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任何改动以书面为准。
第十九条 投标人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或恶意方式参与竞标的,一经发现,取消该投标人投标资格。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程序
第二十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间、地点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开标会由招标办组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参加评标过程。监察处人员应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与监察处人员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办应书面记录开标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专家组依据项目评标办法独立完成。专家组的组成以及项目评标办法因项目而定。
项目评标前,由招标办提出评标专家组成员建议名单,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其中行业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专家组。专家组名单在开标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办法与招标项目对应,由招标办起草。评标会上,项目开标前,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招标办同意,可对评标办法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办(或专家组)当场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监察处人员应同时签署鉴证意见。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表明专家意见与推荐的首选中标单位,重要项目可同时推荐次选中标单位。
评标报告为项目合同签订的基本依据,原件由招标办存档。
第二十五条 招标办依据专家评标报告,将专家推荐的首选和次选中标单位通知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最终确定中标方,并书面告知招标办,由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逾期未告知的,招标办可视为首选单位中标,不再另行通知。项目单位确定由次选单位中标的,项目单位应提供其论证过程与依据,由招标办报请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招标办不参与合同订立。合同的订立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所有实质性内容。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中发生的招标代理费、专家评标费、法律咨询费以及文印、会务开支与工作人员津贴等相关的费用处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所有费用应按实计入各项目成本,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专家评标费、法律咨询费、工作人员津贴等人员费用的支付方式均按次计付,校外专家与法律顾问的支付标准初定每人每次不超过600元,校内专家与工作人员津贴初定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特殊情况另议。所有人员费用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有费用发生时的签字报销程序参照行政经费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纪委、监察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法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学校现行相关制度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
上海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14﹞67号、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及其授权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校及其授权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期限内),可以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六条 学校实行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学校法律顾问依据学校委托,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等。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合同审批流转,并对合同内容进行法律审查;
(三)统一保管并按规定出具学校授权委托书;
(四)负责学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服务联系工作;
(五)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使用;
(六)受学校委托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合同纠纷处理等工作;
(七)对校内各单位合同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必要时提供意见建议。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业务类型,授权相关部门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本科生合作办学项目合同的管理;
(二)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合作办学项目合同的管理;
(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合同的管理;
(四)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非学历学位培训合同的管理;
(五)科研处:负责学校技术合同的管理,包括纵向及横向科研项目合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专利申请和维持、产学研合作等合同的管理;
(六)人事处:负责涉及人事管理和劳动聘用等内容的合同的管理;
(七)财务处:负责投资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和招投标合同等合同的管理;
(八)审计处:负责审计事务合同的管理;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学校与境外有关部门、院校签署校际合作交流等涉外合同的管理;
(十)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十一)后勤管理处:负责设备采购、维修、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房屋修缮、楼宇设施设备维修、公共设施零星急抢修、部分绿化养护委托等合同的管理;
(十二)资产管理处:负责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使用、处置,土地、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等合同的管理;
(十三)合作发展处:负责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捐赠等合同的管理;
(十四)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五)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公共数字资源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六)实验中心: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七)图书馆:负责文献信息资源采购及服务等合同的管理;
(十八)档案馆:负责档案馆、校史馆和博物馆建设相关合同的管理。
校内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学校授权,对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同时应确定专人为合同管理人员。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所涉管理部门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决定。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是具体负责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校内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同主体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和核实;
(二)涉及己方付款的合同,须事先落实资金来源;
(三)组织并参加合同谈判,商定合同条款;
(四)负责合同的起草、送审、签署、履行;
(五)处理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六)负责对本单位订立的合同进行整理归档。
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常规性、经常性业务合同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各类合同。
归口管理部门亦可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以及依据本办法已经获得授权的情形外,校内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学校授权签署的合同事项,可向学校申请书面授权。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未经书面授权的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签署合同。
学校授权签署的合同,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仍需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审批、用印和备案。
第十二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授权委托书的办理。重大合同事项,一事一授;常规性、经常性业务合同,原则上一年一授。授权委托书文本一式两份,受托人(或受托部门)、党委校长办公室各留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交易除外。通过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时,有政府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的,尽量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对学校经常使用的合同,且没有政府部门标准合同文本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拟订学校标准合同文本,并送党委校长办公室审定、备案后使用。
第十五条 合同拟定前,合同承办单位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合作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必要考察及验证后,方可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涉及己方付款的合同必须事先落实资金来源,预算外合同订立前必须履行正常的预算审批程序,落实资金后按正常合同程序签订;没有资金来源,不得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事项制定相关条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
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含收、付款方式);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四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合同实行网上审批,涉密事项除外。合同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事务管理模块填写合同协议审批单,并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签。审批单应当写明合同名称、合同相对方名称、合同类别、合同标的、资金来源、合同摘要等内容。
合同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在正式签订合同10个工作日前,将合同提交审批。合同送审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涉外合同原则上需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文本,且中文文本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外文文本的效力。
(二)合同相对方基本情况,必要时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三)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相关招标材料。
(四)必要时需提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需提供招生简章、宣传册等。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各类合同原则上必须经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网上审批流程后,方可签订。审批流程具体如下: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对送审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合同性质和内容进行初步判断,明确下一步的审签单位和流程。
(二)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需要,委托学校法律顾问对送审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学校法律顾问主要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送审合同有归口管理部门的,须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仅签名的视为同意;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四)送审合同最终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授权校领导就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合同事项进行审核与管理。送审合同在必要时还需报请校长批准,或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网上审批流程,而由合同承办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即可由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签订合同。
(一)预算内小额采购合同,一般不超过1万元;
(二)科研项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科研课题投标书、立项申请书、结项报告书等,授权科研处统一审核管理;
(三)人事劳动合同,授权人事处统一审核管理;
(四)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获得书面授权的情形;
(五)其他经党委校长办公室认定不需要经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网上审批流程的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常规性、经常性业务合同,校内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内部请示向学校申请书面授权。授权申请应当写明提请授权的合同类型、合同事项、合同标的限额等内容,同时须提供本单位此类合同管理办法,并尽可能提交标准合同文本。
校内单位的授权申请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必要时还需报请校长批准,或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方可不经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网上审批流程,而由合同承办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即可由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签订合同。
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获得授权的校内单位,若因合同管理不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以书面形式随时收回授权。授权签署的合同应当每年向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审批过程中,相关会签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业务范围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主要职责分别如下:
(一)财务处:审查经济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招投标管理规定等;
(二)审计处:审查合同文本格式是否符合审计规范、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等,并对相应风险进行提示;
(三)资产管理处:审查合同涉及到的资产购置、处置等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资产购置款项是否列入设备预算,并对资产入账进行提示;
(四)人事处:审查合同涉及到的人事管理、劳动聘用等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等;
(五)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查合同涉及的学历、学位教育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合同涉外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其它会签部门在本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对合同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合同审批过程中,各审核、会签部门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会签部门对合同有疑义的,应当及时与合同承办单位联系,或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经学校批准签发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文本在签订前主要事项有变动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重新提交审批。重新审批的程序与初审时一致。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正式签订后,由合同承办单位送党委校长办公室确认无误,统一加盖上海财经大学合同专用章。
合同承办单位申请用印时,应认真核对,确保盖章文本与签发文本的一致性。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用印。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由学校统一刻制、预留印鉴和编号登记。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使用合同专用章,如确需使用学校公章或法人印章签订合同的,从其特制规定。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对合同履行进行动态监督,并妥善保管好合同原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以备查档。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签订。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续签的,必须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再续签。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续签合同。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每年应将上年度的合同档案整理后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争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十一条 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合同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商党委校长办公室,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迅速收集证据,研究应对对策,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经学校同意后抓紧处理。
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合同纠纷的处理以合同承办单位为主,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涉及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校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直至撤职、开除处分;造成学校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合同承办单位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
(六)有意拆分合同规避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的;
(七)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合同档案的;
(八)合同纠纷发生后,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九)泄漏学校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负责对 合同进行审核和签署。
授权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